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23條 法規: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四章 罰則 第23條 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進口人或軟體設計廠商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者,依商品檢驗法規定處罰。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