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第18條 法規: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8條 查核人員執行證實查核程序時,應依審計準則330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規定辦理。若採證實分析性程序,應依專業判斷及審計準則520號「分析性程序」規定,採用適當之分析性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