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第9條 法規: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9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有限合夥設立登記或增加實收出資額變更登記等,應查核合夥契約約定各合夥人出資額、約定分次出資及其方式、條件或期限等;於信用、其他利益出資時,應另查核是否符合主管機關公告有限合夥出資總額之一定比例。查核報告書應分別載明其出資來源為現金、債權、技術、信用、勞務、股票、其他財產或其他利益,並載明增資前後之出資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