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第6條 法規: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6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財產抵繳出資明細表應載明合夥人姓名、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及有限合夥核給之出資或憑證。技術作價、股票抵繳及其他財產抵繳出資者,應載明相關財產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依法登記予有限合夥;依法無登記之規定者,應載明該項財產已於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交付予有限合夥。股票抵繳出資者,並應載明其估價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