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第5條 法規: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債權抵繳出資明細表應載明合夥人姓名、債權發生之原因、日期、金額及抵繳出資之金額,經債權人同意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債權發生之主要證明文件。出資已動用者,應檢附加蓋有限合夥及代表人印章之資金動用明細表,說明其用途;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加附主要動用憑證影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