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第4條 法規: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4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公司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股份交換、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應對第二條所定公司編製之資本額變動表及附表進行查核資本額是否確實。會計師應於查核前項文件後檢送查核報告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