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27條 法規: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四章 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第27條 資本(或股本),指業主對商業投入之資本額,並向主管機關登記者,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其應揭露事項如下:一、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股數及特別條件。二、各類股本之權利、優先權及限制。三、庫藏股股數或由其子公司所持有之股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