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54條 法規:商業會計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六章 認列與衡量 第54條 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數額之折現值列計。但因營業或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或預期在一年內清償者,得以到期值列計。公司債之溢價或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