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37條 法規:商業會計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五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37條 對外憑證之繕製,應至少自留副本或存根一份;副本或存根上所記該事項之要點及金額,不得與正本有所差異。前項對外憑證之正本或存根均應依次編定字號,並應將其副本或存根,裝訂成冊;其正本之誤寫或收回作廢者,應將其粘附於原號副本或存根之上,其有缺少或不能收回者,應在其副本或存根上註明其理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