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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但記帳憑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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