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18條 法規:商業會計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二章 會計憑證 第18條 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商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