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第17條 法規:商業會計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二章 會計憑證 第17條 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轉帳傳票。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