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第33條 法規:商業登記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33條 逾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申請登記之期限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