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 第27條 法規:商業登記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27條 商業之名稱,得以其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名稱充之。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以合夥人之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者,該合夥人退夥,如仍用其姓或姓名為商業名稱時,須得其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