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第18條 法規: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8條 因行政區域之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者,應檢具門牌整編或改編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者,其名稱得繼續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