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3條 法規: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3條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其保留期間為二個月。但於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未於前項保留期間內申請商業登記者,預查之核准失其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