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 第4條 法規:商品標示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衡量消費者權益、交易習慣及商品特性,公告特定商品得免依本法標示。 本條定義的名詞 商品標示 企業經營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