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 第3條 法規:商品標示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