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 第21條 法規:商品標示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21條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處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站公開該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販賣業者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商品、違法事由及依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