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公司發行新股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限制報酬及相關事項辦法 第4條 法規: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公司發行新股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限制報酬及相關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4條 接受專案核定紓困方案之公司,應依法先減資後增資發行新股予政府。前項發行新股之程序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