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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公司發行新股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限制報酬及相關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紓困方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由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於核定後會同受紓困之公司,向立法院報告其自救計畫;受紓困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滿十億元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報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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