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業辦理消費者融資租賃業務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 第4條 法規:租賃業辦理消費者融資租賃業務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4條 本標準所稱融資租賃,指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之租賃交易: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者。二、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者。三、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融資租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