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第4條 法規: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4條 外國有限合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之登記,應繳納規費,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以新臺幣一元計算;規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