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 第6條 法規:有限合夥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有限合夥應有一人以上之普通合夥人,與一人以上之有限合夥人,互約出資組織之。法人依法得為普通合夥人者,須指定自然人代表執行業務;法人對其指定自然人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