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 第35條 法規:有限合夥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三章 營運 第35條 有限合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解散:一、有限合夥契約約定之解散事由發生。二、有限合夥存續期間屆滿。三、合夥人全體同意。四、破產。五、合夥人人數不足。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經合夥人全體同意者,得繼續經營。第一項第五款情形,經其餘合夥人全體同意者,於加入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後,得繼續經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