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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4條有限合夥代表人,為自己或他人與有限合夥為買賣、借貸或其他與有限合夥有利害衝突之行為時,由其他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互選…
- 第25條有限合夥負責人,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有限合夥同類營業之行為。有限合夥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其他…
- 第26條有限合夥人,除第二十四條規定情形外,不得參與有限合夥業務之執行及對外代表有限合夥。有限合夥人參與合夥業務之執行,或為參與…
- 第27條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有限合夥代表人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送全體合夥人,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承認…
- 第28條有限合夥在清償已屆期之債務前,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以及執行退夥、解散、清算所生之必要費用時,不得分配盈餘。於會計年度終了…
- 第29條有限合夥人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得查閱有限合夥之財務報表、業務及財產情形;必要時,法院得因有限合夥人之聲請,許其隨時查閱有…
- 第31條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檢查有限合夥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有限合夥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前項…
- 第32條有限合夥人之加入,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應經全體普通合夥人之同意;普通合夥人之加入,應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加入有限…
- 第33條普通合夥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退夥:一、死亡。二、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三、出資額經法院強制執行…
- 第34條除前條第一項或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合夥人遇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得經其他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後退夥。普通合夥人…
- 第35條有限合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解散:一、有限合夥契約約定之解散事由發生。二、有限合夥存續期間屆滿。三、合夥人全體同意。四、破…
- 第36條有限合夥解散、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後,應行清算。但因破產而解散者,不在此限。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合夥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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