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 第28條 法規:有限合夥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三章 營運 第28條 有限合夥在清償已屆期之債務前,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以及執行退夥、解散、清算所生之必要費用時,不得分配盈餘。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分配盈餘者,應先預估並保留一切稅捐。有限合夥分配盈餘,應依有限合夥契約之約定;有限合夥契約未約定者,依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分配。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合夥人於受分配之範圍內,對有限合夥之債權人負其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