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 第27條 法規:有限合夥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三章 營運 第27條 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有限合夥代表人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分送全體合夥人,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承認。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之提起,得以有限合夥契約另為約定,不受前項每屆會計年度終了之限制。有限合夥出資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其年度財務報表於分送合夥人承認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