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 第22條 法規:有限合夥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三章 營運 第22條 有限合夥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有限合夥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有限合夥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其他合夥人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有限合夥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