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 第16條 法規:有限合夥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二章 登記 第16條 有限合夥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合夥人之聲請,於徵詢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有限合夥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法院裁定解散,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為解散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