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 第11條 法規:有限合夥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二章 登記 第11條 有限合夥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有限合夥登記。前項業務之許可,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有限合夥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