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法 第10條 法規:有限合夥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二章 登記 第10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有限合夥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