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第7條 法規: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7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申請書記載內容或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二、有妨礙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行為者。三、應具備一定資格或須經特許或許可從事之行業始得申請者,其資格或特許或許可經撤銷、廢止或除名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