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第6條 法規: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6條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為應予許可之申請案件,應核發許可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