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第3條 法規: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3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本辦法所定公告、申請許可之處理、審查、申請書表格式之訂定、決定、許可之撤銷或廢止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