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33條 法規:企業併購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二章 合併、收購及分割 › 第二節 收購 第33條 公司為股份轉換之決議後,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三十日前,將下列事項公告並分別通知各股東及記載於股東名簿上之質權人:一、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之要旨。二、股份轉換基準日發生股權移轉之效力。三、股東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一日前將其持有之股票提出於公司;未提出者,其原持有之股票失其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