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股份轉換之公司取得預定受讓股份公司之股份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之限制。前項規定,轉換股份之公司所取得之股份,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行使股東權利:一、盈餘分派請求權。二、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三、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發放現金及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