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企業併購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股份轉換之公司取得預定受讓股份公司之股份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規定,轉換股份之公司所取得之股份,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行使股東權利:一、盈餘分派請求權。
二、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三、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發放現金及新股。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