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9條 法規: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9條 除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情形外,申請以書面列印或其他電子形式取得一定條件或範圍之公司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公示資料者,每一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十元。於前項情形,如另需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再繳納規費新臺幣五十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