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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外國公司申請下列登記案件之規費計算標準:一、首次設立分公司登記者,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並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二、增加營業所用資金,按其所增之數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
三、前二款以外之登記,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增設、變更或廢止分公司登記,每一分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五、設立、變更或廢止辦事處登記,每一辦事處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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