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11條 法規: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1條 於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公司已按其章程所定或所增加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規費,且該次繳納規費逾新臺幣一千元者,於其章程所定資本總額全數發行前之增加資本登記,應每件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不受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