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73條 法規:公司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相關法規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相關 第二章 無限公司 › 第五節 解散、合併及變更組織 第73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