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67條 法規:公司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相關法規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相關 第二章 無限公司 › 第四節 退股 第67條 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非通知後不得對抗該股東:一、應出之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者。二、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三、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四、對於公司不盡重要之義務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