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9條執行業務之股東,非有特約,不得向公司請求報酬。
- 第50條股東因執行業務所代墊之款項,得向公司請求償還,並支付墊款之利息;如係負擔債務,而其債務尚未到期者,得請求提供相當之擔保。…
- 第51條公司章程訂明專由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時,該股東不得無故辭職,他股東亦不得無故使其退職。
- 第52條股東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之決定。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於公司應負賠償之責。
- 第53條股東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者,應加算利息,一併償還;如公司受有損害,並應賠償。
- 第54條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執行業務之股東,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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