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
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
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六、經理人姓名。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八、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九、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別股。
十、公司章程。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第十款,經公司同意者,亦同。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88條主管機關對於各項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
- 第389條(刪除)
- 第390條(刪除)
- 第391條申請人於登記後,確知其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得申請更正。
- 第392條各項登記事項,主管機關得核給證明書。
- 第392-1條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外文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依公司章程記載之外文名稱登記之。前項公司外文名稱登記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第394條(刪除)
- 第395條(刪除)
- 第396條(刪除)
- 第397條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廢止,除命令解…
- 第398條(刪除)
- 第399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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