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外文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依公司章程記載之外文名稱登記之。
前項公司外文名稱登記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屆期未辦妥變更登記者,撤銷或廢止該公司外文名稱登記:
一、公司外文名稱與依貿易法令登記在先或預查核准在先之他出進口廠商外文名稱相同。
該出進口廠商經註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未滿二年者,亦同。
二、公司外文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
三、公司外文名稱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之外文名稱相同。
第一項外文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87條申請本法各項登記之期限、應檢附之文件與書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登記之申請,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
- 第388條主管機關對於各項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
- 第389條(刪除)
- 第390條(刪除)
- 第391條申請人於登記後,確知其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得申請更正。
- 第392條各項登記事項,主管機關得核給證明書。
- 第393條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下列事項…
- 第394條(刪除)
- 第395條(刪除)
- 第396條(刪除)
- 第397條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廢止,除命令解…
- 第398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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