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379條 法規:公司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相關法規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相關 第七章 外國公司 第37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廢止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登記:一、外國公司已解散。二、外國公司已受破產之宣告。三、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有第十條各款情事之一。前項廢止登記,不影響債權人之權利及外國公司之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