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45條債權人會議,得經決議選任監理人,並得隨時解任之。前項決議應得法院之認可。
- 第346條清算人為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得監理人之同意,不同意時,應召集債權人會議決議之。但其標的在資產總值千分之一以下者,不在此…
- 第347條清算人得徵詢監理人之意見,對於債權人會議提出協定之建議。
- 第348條協定之條件,在各債權人間應屬平等。但第三百四十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不在此限。
- 第349條清算人認為作成協定有必要時,得請求第三百四十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人參加。
- 第350條協定之可決,應有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前項決議,應得法院之認…
- 第352條依公司財產之狀況有必要時,法院得據清算人或監理人,或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或曾為特別清算聲…
- 第353條檢查人應將左列檢查結果之事項,報告於法院:一、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
- 第354條法院據前條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為左列之處分: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二、記名式股份轉讓之禁止。三、發起人、董事、監察人…
- 第355條法院於命令特別清算開始後,而協定不可能時,應依職權依破產法為破產之宣告,協定實行上不可能時亦同。
- 第356條特別清算事項,本目未規定者,準用普通清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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