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41條清算人於清算中,認有必要時,得召集債權人會議。占有公司明知之債權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債權人,得以書面載明事由,請求清算人召…
- 第342條債權人會議之召集人,對前條第四項債權之債權人,得通知其列席債權人會議徵詢意見,無表決權。
- 第343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特別清算…
- 第344條清算人應造具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之調查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交債權人會議,並就清算實行之方針與預定事項,陳述其意見。
- 第345條債權人會議,得經決議選任監理人,並得隨時解任之。前項決議應得法院之認可。
- 第346條清算人為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得監理人之同意,不同意時,應召集債權人會議決議之。但其標的在資產總值千分之一以下者,不在此…
- 第348條協定之條件,在各債權人間應屬平等。但第三百四十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不在此限。
- 第349條清算人認為作成協定有必要時,得請求第三百四十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人參加。
- 第350條協定之可決,應有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前項決議,應得法院之認…
- 第351條協定在實行上遇有必要時,得變更其條件,其變更準用前四條之規定。
- 第352條依公司財產之狀況有必要時,法院得據清算人或監理人,或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或曾為特別清算聲…
- 第353條檢查人應將左列檢查結果之事項,報告於法院:一、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清算人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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