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8條法院得隨時命令清算人,為清算事務及財產狀況之報告,並得為其他清算監督上必要之調查。
- 第339條法院認為對清算監督上有必要時,得為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六款之處分。
- 第340條公司對於其債務之清償,應依其債權額比例為之。但依法得行使優先受償權或別除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 第341條清算人於清算中,認有必要時,得召集債權人會議。占有公司明知之債權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債權人,得以書面載明事由,請求清算人召…
- 第342條債權人會議之召集人,對前條第四項債權之債權人,得通知其列席債權人會議徵詢意見,無表決權。
- 第343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特別清算…
- 第345條債權人會議,得經決議選任監理人,並得隨時解任之。前項決議應得法院之認可。
- 第346條清算人為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得監理人之同意,不同意時,應召集債權人會議決議之。但其標的在資產總值千分之一以下者,不在此…
- 第347條清算人得徵詢監理人之意見,對於債權人會議提出協定之建議。
- 第348條協定之條件,在各債權人間應屬平等。但第三百四十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不在此限。
- 第349條清算人認為作成協定有必要時,得請求第三百四十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人參加。
- 第350條協定之可決,應有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人過半數之出席,及得行使表決權之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前項決議,應得法院之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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