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341條 法規:公司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相關法規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相關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十二節 清算 › 第二目 特別清算 第341條 清算人於清算中,認有必要時,得召集債權人會議。占有公司明知之債權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債權人,得以書面載明事由,請求清算人召集債權人會議。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於前項準用之。前條但書所定之債權,不列入第二項之債權總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